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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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77
財政司司長可委任不超過8人進入交易結算公司的董事局
(1) 不論任何成文法則或 法律規則有任何規定, 在 不抵觸第(2)款的 情況下,
凡財政司司長信納作出有關委任就維護投資大眾的 利益或 公眾利益而言 是適當的 ,
則可委任不超過8名人士為交易結算公司董事局的 成員。
(2) 財政司司長行使第(1)款授予的 權力, 須達致以下效果: 在 緊接在 2003年舉行的 交易結算公司的 成員大會之後, 在
當時根據第(1)款獲委 任的 交易結算公司的 董事局的 成員的 數目, 不得超過該董事局的
其他成員(但不包括交易結算公司的 最高行政人員)的 最高人數限額。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 交易結算公司董事局的 成員, 在 任何成文法則或
法律規則下享有及承擔的 權利、 特權、 義 務及法律責任, 與該董事局的 其他成員所享有及承擔者相同。
(4) 不論任何成文法則或 法律規則有任何規定,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 交易結算公司董事局的
成員不可藉該董事局其他成員通過的 決議或 交易結算公 司通過的 特別決議而免任。
(5) 在 本條中,
“交易結算公司”(HKEC) 指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並根據該條例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 名稱註冊的 公司。
“交易結算公司”(HK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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