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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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71
認可控制人交出紀錄等
(1) 證監會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控制人, 要求該控制人在 通知指明的 期間內,
向該會提供該會為執行其職能而合理地要求的 以下資料─
(a) (i) 該控制人在 與其業務有關連的 情況下或 為其業務而備存的 簿冊及紀錄;
(ii) 就任何在 其為控制人的 認可交易所營辦的 證券市場或 期貨市場或 透過該交易所的 設施進行的 證券或
期貨合約的 買賣而由該控制人備存的 簿冊及紀 錄; 或
(iii) 就任何透過其作為控制人的 認可結算所的 設施結算或 交收的 證券或 期貨合約的 交易的
結算及交收安排而由該控制人備存的 簿冊及紀錄; 及
(b) 與該控制人的 業務或 任何該等買賣或 結算及交收安排有關的 其他資料。
(2) 根據第(1)款獲送達通知的 認可控制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通知,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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