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關於違責處理程序的補充條文 (1) 如因為有待決的 違責處理程序或 可能、 已經或 本可採取的 違責處理程序, 以致影響有關人員的 職能, 則法庭可應該人員的 申請, 作出它認為適當的 命令, 改動或 免除該人員執行該等受影響的 職能。 (2) 第(1)款提述的 有關人員的 職能, 須在 不抵觸根據該款作出的 命令下予以解釋。 (3) 《 破產條例》 (第6章)第12、 14或 20至20K條及《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66、 181、 183、 186及254條並不阻止或 干預任何違責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