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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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45
認可結算所的處事程序凌駕破產清盤法
(1) 以下各項不得由於與分發無償債能力、 破產或 清盤的 人的 資產有關的 法律有抵觸, 或 與在 任何人的 資產的
接管人獲委任後分發該等資產有關的 法律 有抵觸, 而在 任何程度上視為在 法律上無效─
(a) 市場合約;
(b) 關於市場合約交收的 認可結算所規章;
(c) 根據關於市場合約交收的 認可結算所規章而採取的 程序或 其他行動;
(d) 市場押記;
(e) 認可結算所的 違責處理規則; 或
(f) 違責處理程序。
(2) 有關人員或 根據破產清盤法行事的 法庭不得行使其權力以阻止或 干預─
(a) 按照認可結算所的 規章作出的 市場合約交收; 或
(b) 任何違責處理程序。
(3) 第(2)款並不阻止有關人員在 該款(a)或 (b)段提述的 事宜完結後, 根據第51條追討任何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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