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43

撤回對結算所的認可和指令停止提供設施

(1) 在 第(3)、 (4)及(5)款的 規限下, 證監會可在 諮詢財政司司長後, 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結算所─

   (a)  撤回該公司作為結算所的 認可, 自該通知指明的 生效日期起生效; 或

   (b)  指令該公司自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起, 停止提供或 運作該通知指明的 結算或 交收設施。

(2) 證監會可藉根據第(1)款送達的 通知准許有關的 認可結算所在 有關撤回或 指令的 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 為─

   (a)  結束該結算所的 運作的 目的 ; 或

   (b)  保障投資大眾的 利益或 公眾利益的 目的 , 而繼續進行證監會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受該項撤回或 指令所影響的
        活動。

(3) 證監會只可在 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款向某認可結算所送達通知─

   (a)  該結算所沒有遵從本條例的 任何規定或 根據第37條施加的 條件;

   (b)  該結算所正在 清盤;

   (c)  該結算所已停止以結算所的 形式營辦; 或

   (d)  該結算所請求該會如此送達通知。

(4) 證監會在 根據第(1)款就某認可結算所行使權力前, 須給予該結算所合理的 陳詞機會,
但如該會是回應根據第(3)(d)款作出的 請求, 則屬 例外。

(5) 證監會須給予認可結算所不少於14日的 書面通知, 以告知該結算所該會擬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的 意向及如此行事的
理由, 但如該會是回應根 據第(3)(d)款作出的 請求, 則屬例外。

(6) 凡證監會根據第(1)(a)款撤回某公司作為結算所的 認可, 該會須安排在 憲報刊登公告以公布此事。

(7) 凡證監會根據第(1)(b)款指令某認可結算所停止提供或 運作任何結算或 交收設施, 該會須安排在
憲報刊登關於該指令的 詳情的 公告。

(8) 根據第(1)(a)款送達的 通知─

   (a)  在 不抵觸(b)段的 條文下, 在 根據第44條針對該通知提出上訴的 限期屆滿之前, 不得生效; 或

   (b)  在 有關公司根據第44條針對該通知提出上訴的 情況下, 在 上訴撤回、 放棄或 裁定之前, 不得生效。

(9) 根據第(1)(b)款送達的 通知即時生效。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