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40

認可結算所訂立規章

(1) 在 不局限認可結算所訂立規章的 其他權力的 原則下, 該結算所可為以下目的 而就有需要或 可取的 事宜訂立規章─

   (a)  該結算所運作的 結算或 交收設施的 妥善規管和有效率的 運作;

   (b)  該結算所的 結算所參與者的 妥善規管;

   (c)  為投資大眾設立和維持賠償安排。

(2) 認可結算所須訂立符合以下說明的 規章─

   (a)  規定在 任何結算所參與者看來沒有能力或 相當可能會喪失能力履行他作為合約一方的 未交收或 未平倉市場合約的
        義務時, 須採取程序或 其他行動; 及

   (b)  符合附表3第5部的 規定。

(3) 凡認可結算所採取違責處理程序, 則它為使有關違責者屬合約一方的 市場合約得以交收而根據其規章所採取的
所有隨後的 程序或 其他行動, 須視作 根據違責處理規則作出。

(4) 證監會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結算所, 要求該結算所─

   (a)  在 該要求指明的 期間內訂立該要求指明的 規章; 或

   (b)  在 該要求指明的 期間內按該要求指明的 方式修訂該要求提述的 規章。

(5) 證監會在 根據第(4)款提出要求之前, 須諮詢財政司司長及該要求所關乎的 認可結算所。

(6) 凡證監會信納某認可結算所沒有在 第(4)款提述的 要求指明的 期間內遵從該要求, 則該會可取代該結算所而訂立或
修訂該要求指明的 規章。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