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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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SECT 19

交易所公司的認可

第2分部─交易所公司

(1) 任何人─

   (a)  如不是─

        (i)    聯交所;

        (ii)   以相關認可控制人作為控制人的 認可交易所; 或

        (iii)  本身屬認可交易所的 相關認可控制人, 則不得營辦證券市場;

   (b)  如不是認可交易所, 則不得營辦期貨市場;

   (c)  不得協助在 違反本款的 情況下營辦的 證券市場的 運作;

   (d)  不得協助在 違反本款的 情況下營辦的 期貨市場的 運作。

(2) 凡證監會信納認可某公司為交易所公司─

   (a)  就維護投資大眾的 利益或 公眾利益而言是適當的 ; 或

   (b)  對妥善規管證券或 期貨合約的 市場是適當的 , 則可在 先諮詢公眾人士繼而諮詢財政司司長後,
        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該公司, 認可該公司為交易所公司, 而該項認可─

        (i)    受該會認為適當並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條件規限; 及

        (ii)   自該通知指明的 生效日期起生效。

(3) 在 不局限根據第(2)款送達的 通知指明的 條件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證監會─

   (a)  在 基於該款(a)或 (b)段指明的 理由信納如此行事是適當的 情況下; 及

   (b)  在 諮詢財政司司長後, 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交易所, 修訂或 撤銷任何該等條件或 施加任何新的 條件。

(4) 凡證監會藉根據第(3)款送達通知修訂或 撤銷任何條件或 施加任何新的 條件, 該項修訂、 撤銷或 施加在
該通知送達時或 在 該通知指明的 時間(兩 者以較遲者為準)生效。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凡某公司成為認可交易所, 證監會須安排在 憲報刊登公告以公布此事。

(7) 凡某公司尋求成為認可交易所, 而證監會有意拒絕根據第(2)款認可該公司, 則該會在 決定不認可該公司前,
須給予該公司合理的 陳詞機會。

(8) 凡證監會拒絕根據第(2)款認可某公司為交易所公司, 證監會須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該公司, 將拒絕一事及拒絕的
理由告知該公司。

(9) 任何人不得─

   (a)  僅因以下原因而視為違反第(1)(b)款─

        (i)    在 以下情況下經營提供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自動化交易服務的 業務─ (A)
               該人根據第95(2)條獲認可提供該服務或 該人是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 獲註冊的 中介人; 及 (B)
               憑藉該項認可、 牌照或 註冊, 該人獲准從事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活動; 或

        (ii)   在 以下情況下經營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期貨合約交易業務─ (A) 該人是就第2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 獲註冊的
               中介人; 及 (B) 憑藉該項牌照或 註冊, 該人獲准從事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活動; 或

   (b)  僅因協助經營提供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自動化交易服務的 業務或 經營構成營辦期貨市場的
        期貨合約交易業務而視為違反第(1)(d)款, 但前提 是就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 業務或 期貨合約交易業務而言,
        (a)(i)(A)及(B)或 (ii)(A)及(B)段(視屬何情況而定)提述的 條件獲符合。

(10) 在 第(1)款中,

 “證券市場”(stock market) 具有在 附表1第1部第1條中的

 “證券市場”的 定義中給予該詞的 涵義, 但在
該定義中對證券的 提述須解釋為不包括對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 權益的 提述。

 “證券市場”(stock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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