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7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4. 證監會的規管目標
5. 證監會的職能及權力
6. 證監會的一般責任
7. 諮詢委員會
8. 證監會可設立委員會
9. 證監會的職員
10. 證監會職能的轉授及再轉授
11. 向證監會發出指示
12. 證監會須提交資料
13. 財政年度及預算
14. 撥款
15. 帳目及年報
16. 核數師及審計
17. 資金的投資
18. 第III部的釋義
19. 交易所公司的認可
20. 可在認可證券市場及認可期貨市場進行的交易
21. 認可交易所的責任
22.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等
23. 認可交易所訂立規章
24. 批准認可交易所規章或對該等規章的修訂
25. 證監會職能的轉移及收回
26. 認可交易所最高行政人員的委任須經證監會核准
27. 認可交易所交出紀錄等
28. 撤回對交易所公司的認可和指令停止提供設施或服務
29. 在緊急情況下指令停止提供設施或服務
30. 違反通知構成罪行
31. 防止進入停開的交易市場
32. 指令的刊登
33. 上訴
34. 限制使用與交易所、市場等有關的稱銜
35.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36. 證監會訂立規則
37. 結算所的認可
38. 認可結算所的責任
39.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等
40. 認可結算所訂立規章
41. 批准認可結算所規章或對該等規章的修訂
42. 認可結算所交出紀錄等
43. 撤回對結算所的認可和指令停止提供設施
44. 上訴
45. 認可結算所的處事程序凌駕破產清盤法
46. 關於違責處理程序的補充條文
47. 完成違責處理程序後作出報告的責任
48. 違責處理程序完成後須支付的淨款額
49. 放棄財產、撤銷合約等
50. 優先交易的調整
51. 有關人員追討得自某些交易的某些款額的權利
52. 市場抵押品的運用不受某些其他權益等影響
53. 對受市場押記等所規限的財產所作判決的強制執行
54.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破產清盤法
55. 結算所參與者以主事人身分作為某些交易的一方
56. 存放於認可結算所的財產
57. 保留權利等
58. 附表3的修訂
59. 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
60. 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增加或減少認可控制人在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的權益
61. 未經證監會核准不得成為交易所控制人等的次要控制人
62. 豁免而不受第59(1)條的規限及撤銷豁免
63. 認可控制人的責任
64.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等
65.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能
66. 認可控制人訂立規章
67. 批准認可控制人規章或對該等規章的修訂
68. 證監會職能的轉移及收回
69. 認可控制人的主席
70. 認可控制人的最高行政人員或最高營運人員的委任須獲證監會核准
71. 認可控制人交出紀錄等
72. 撤回對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
73. 上訴
74. 認可控制人等尋求成為上市法團時適用的條文
75. 證監會如信納存在利益衝突可向認可控制人發出指令等
76. 費用須經證監會批准
77. 財政司司長可委任不超過8人進入交易結算公司的董事局
78. 附表3的修訂
79. 投資者賠償公司的認可
80. 證監會職能的轉移及收回
81.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等
82.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訂立規章
83. 批准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規章或對該等規章的修訂
84.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交出紀錄等
85. 撤回對投資者賠償公司的認可
86. 上訴
87. 從賠償基金撥款支付後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在申索人權利等方面的代位權
88.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財務報表
89.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僱員及轉授
90. 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的其他活動
91. 提供資料
92. 證監會的額外權力─限制通知
93. 證監會的額外權力─暫停職能令
94. 《公司條例》的適用
95. 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96. 申請認可
97. 認可的條件
98. 撤回認可
99. 證監會須備存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紀錄冊
100. 證監會訂立規則
101. 未獲認可而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102. 第IV部的釋義
103. 在某些情況下發出關於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罪行
104. 證監會可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105. 證監會可認可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發出
106. 撤回根據第104或105條給予的認可等
107.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
108. 在某些情況下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民事法律責任
109. 發出關於進行受規管活動等的廣告的罪行
110. 向證監會呈交資料
111. 將通知等送達核准人士
112. 附表4的修訂
113. 第V部的釋義
114. 對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限制等
115. 第114條就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行為或活動的適用
116. 法團須獲發牌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117. 向法團批給短期牌照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118. 在某些情況下的發牌條件
119. 註冊機構
120. 代表須獲發牌
121. 向代表批給短期牌照
122. 隸屬關係的批准及轉移
123. 持牌代表須將終止為其主事人行事一事通知證監會等
124. 牌照的複本等
125. 關於主管人員的規定
126. 負責人員的核准
127. 更改牌照或註冊證明書指明的受規管活動的類別
128. 申請人須提供資料
129. “適當人選”的斷定
130. 存放紀錄或文件的處所的適合性
131. 對大股東的限制等
132. 核准成為或繼續作為大股東
133. 證監會發出指示的權力
134. 對規定作出修改或寬免
135. 持牌人及註冊機構須報告若干事情
136. 證監會須備存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紀錄冊
137. 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姓名或名稱的發表
138. 年費及申報表
139. 禁止使用若干稱銜
140. 程序規定
141. 將通知等送達持牌人
142. 附表5的修訂
143. 附表6的修訂
144. 第VI部的釋義
145. 持牌法團的財政資源
146. 沒有遵守財政資源規則
147. 監察持牌法團是否遵守財政資源規則
148. 由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持有的客戶證券及抵押品
149. 由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持有的客戶款項
150. 申索權及留置權不受影響
151. 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須備存帳目及紀錄
152. 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須提供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153. 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須委任核數師
154. 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須就擬更換核數師發出通知
155. 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等須就財政年度的終結發出通知
156. 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須呈交經審計帳目等
157. 持牌法團、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核數師須在某些情況下向證監會等提交報告
158. 持牌法團、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核數師無須就他向證監會傳達的某些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159. 證監會就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委任核數師的權力
160. 證監會應申請而就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委任核數師的權力
161. 根據第159或160條委任的核數師須向證監會提交報告
162. 根據第159或160條委任的核數師的權力
163. 銷毀、隱藏或更改帳目、紀錄或文件等的罪行
164. 就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方面的限制
165. 有聯繫實體
166. 導致入罪的證據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167. 第VII部的釋義
168. 中介人及其代表的業務操守
169. 中介人及其代表的業務操守守則
170. 限制賣空
171. 確認賣空指示的規定
172. 披露賣空的規定
173. 期權買賣的規定
174. 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時不得訂立某些協議
175. 就由進行第1、4或6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或代表提出的要約的規定
176. 禁止作出某些表述
177. 修訂附表7
178. 第VIII部的釋義
179. 要求交出關於上市法團等的紀錄及文件的權力
180. 對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的監管
181. 與交易有關的資料
182. 調查
183. 調查的進行
184. 與調查有關的罪行
185. 就根據第179、180、181或183條作出的要求不獲遵從而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86. 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協助
187. 導致入罪的證據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188. 聲稱對紀錄或文件擁有的留置權
189. 交出在資訊系統內的資料等
190. 查閱被檢取的紀錄或文件等
191. 裁判官手令
192. 文件的銷毀等
193. 第IX部的釋義
194. 就持牌人等採取紀律行動
195. 在其他情況下就持牌人等採取紀律行動
196. 就註冊機構等採取紀律行動
197. 在其他情況下就註冊機構等採取紀律行動
198. 有關根據第IX部行使權力的程序規定
199. 根據第194(2)或196(2)條行使職能的指引
200. 根據第IX部作出的暫時吊銷或暫時撤銷的效果
201. 關於根據第IX部行使權力的一般條文
202. 在牌照或註冊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或暫時撤銷後,須轉移紀錄
203. 在牌照或註冊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或暫時撤銷後,准許進行業務運作
204. 限制業務
205. 限制處理財產
206. 保存財產
207. 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禁止或要求
208. 撤回、取代或更改根據第204、205或206條施加的禁止或要求
209. 關於第204、205、206及208條的一般條文
210. 撤銷或暫時吊銷持牌法團的牌照的情況
211. 就某人沒有遵從根據第204、205、206或208條作出的禁止或要求而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212. 清盤令及破產令
213. 強制令及其他命令
214. 在對上市法團的成員等的權益有不公平損害等的情況下的補救辦法
215. 第XI部的釋義
216.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217. 申請覆核指明決定
218.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
219. 審裁處的權力
220. 審裁處要求的導致入罪的證據的使用
221. 審裁處處理的藐視罪
222. 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
223. 訟費
224. 就審裁處的裁定作出通知
225. 審裁處命令的格式及證明
226. 審裁處命令可在原訟法庭登記
227. 申請擱置執行指明決定
228. 申請擱置執行審裁處的決定
229.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30. 上訴不擱置執行
231. 無其他上訴權
232. 指明決定的生效時間
233.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
234. 附表8第2及3部的修訂
235. 第XII部的釋義
236. 賠償基金的設立
237. 組成賠償基金的款項
238. 賠償基金的管理
239. 款項須存於帳戶
240. 賠償基金的帳目
241. 款項的投資
242. 從賠償基金撥款
243. 從賠償基金撥款支付後證監會在申索人權利等方面的代位權
244.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證監會訂立規則
245. 第XIII部的釋義
246. 證券權益(內幕交易)
247. 與法團有關連(內幕交易)
248. 與法團有關連—掌握以享有特權的身分獲得的有關消息(內幕交易)
249. 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內幕交易)
250. 證券權益及實益擁有權等(內幕交易以外的市場失當行為)
251.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252. 關於市場失當行為的研訊程序
253. 審裁處的權力
254. 審裁處在證據方面的進一步權力
255. 為市場失當行為的法律程序的目的使用經收取的證據
256. 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
257. 審裁處的命令等
258. 就法團高級人員而作出的進一步的命令
259. 根據第257(1)(d)條提述的命令須付的款項的利息
260. 訟費
261. 審裁處處理的藐視罪
262. 審裁處的報告
263. 審裁處命令的格式及證明
264. 審裁處命令可在原訟法庭登記
265. 申請擱置執行審裁處根據第257、258、259或260條所作的命令
266.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67. 上訴法庭處理上訴的權力
268. 上訴不擱置執行
269.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
270. 內幕交易
271. 內幕交易—某些人不得視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272. 內幕交易—某些受託人及遺產代理人不得視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273. 內幕交易—某些行使認購或取得證券或衍生工具的權利的人不得視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274. 虛假交易
275. 操控價格
276.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277.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278. 操縱證券市場
279. 法團高級人員的責任
280. 關乎市場失當行為的交易既非無效亦非可使無效
281. 就市場失當行為須負的民事法律責任
282. 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行為
283. 根據第XIV部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後不得提起進一步法律程序
284. 從事市場失當行為視作違反本部條文
285. 第XIV部的釋義
286. 證券權益(內幕交易罪)
287. 與法團有關連(內幕交易罪)
288. 與法團有關連—掌握以享有特權的身分獲得的有關消息(內幕交易罪)
289. 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內幕交易罪)
290. 證券權益及實益擁有權等(內幕交易罪以外的市場失當行為罪行)
291. 內幕交易的罪行
292. 內幕交易罪—一般免責辯護
293. 內幕交易罪—某些受託人及遺產代理人的免責辯護
294. 內幕交易罪—某些行使認購或取得證券或衍生工具的權利的人的免責辯護
295. 虛假交易的罪行
296. 操控價格的罪行
297.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的罪行
298.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罪行
299. 操縱證券市場的罪行
300. 涉及在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方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的罪行
301.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的罪行
302. 代他人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虛假陳述等的罪行
303. 罰則
304. 關乎違反第2至4分部之事的交易既非無效亦非可使無效
305. 就違反本部須負的民事法律責任
306. 不構成罪行的行為
307. 根據第XIII部就市場失當行為提起法律程序後不得提起進一步法律程序
308. 第XV部的釋義
309. 豁免
310. 可能產生披露責任的情況
311. 須披露的權益
312. 須披露的淡倉
313. 產生披露責任的情況
314. 關於須具報權益及淡倉的百分率水平
315. 須具報百分率水平及指明百分率水平
316. 就家屬及法團的權益以及淡倉作出具報
317. 取得特定上市法團的權益的協議
318. 協議各方的權益
319. 共同行事的協議各方互相告知的責任
320. 任何人藉歸屬方式擁有股份權益或淡倉的情況
321. 代理人所作的具報
322. 就具報而言須予顧及的權益及淡倉
323. 就具報而言無須理會的權益及淡倉
324. 須作出的具報
325. 作出具報的時間
326. 具報須載有的詳情
327. 將根據第4分部提供的資料發表及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具報的責任
328. 關乎不遵從具報規定的罪行
329. 上市法團就其股份權益的擁有權等進行調查的權力
330. 向有關交易所公司、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專員具報根據第329條提供的資料的責任
331. 上市法團須應成員的請求書就其股份等權益的擁有權進行調查
332. 上巿法團向成員作出報告
333. 將根據第332條擬備的報告送交有關交易所公司、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專員的責任
334. 沒有提供上市法團所要求資料屬犯罪
335. 查閱報告
336. 股份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337. 登記根據第329條披露的權益及淡倉
338. 將登記冊內的記項除去
339. 不得在其他情況下除去記項
340. 查閱登記冊
34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披露責任
342.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的權益
34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的淡倉
344.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就家屬及法團的權益以及淡倉作出具報
345. 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作出的具報而言須顧及的權益及淡倉
346. 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作出的具報而言無須理會的權益及淡倉
347.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作出的具報
348.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作出具報的時間
349.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作出的具報須載有的詳情
350. 將根據第9分部提供的資料發表及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具報的責任
35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不遵從具報規定的罪行
352.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353. 將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內的記項除去
354. 不得在其他情況下除去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內的記項
355. 查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356. 調查上巿法團的擁有權的權力
357. 就違反第341至349條而進行的調查
358. 審查員在調查期間的權力
359. 向審查員交出紀錄及證據
360. 審查員轉授權力
361. 妨礙審查員
362. 審查員的報告
363. 調查法團事務的開支
364. 取得擁有股份等權益的人的資料的權力
365. 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
366. 原訟法庭就沒有提供上市法團所要求資料而對股份等施加限制的權力
367. 財政司司長在某人被裁定犯沒有遵守具報規定的情況下對股份等施加限制的權力
368. 財政司司長向與調查有關的股份等施加限制的權力
369. 發出施加限制的命令的後果
370. 企圖規避限制屬犯罪
371. 限制的放寬及解除
372. 關於藉法庭命令售賣受限制的股份等的其他條文
373. 成員對法團所犯罪行的法律責任
374. 作出具報或送交報告的方法
375. 登記冊及索引的形式
37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
377. 證監會訂立的規則
378. 保密等
379. 避免利益衝突
380.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381. 就上市法團的核數師等與證監會之間的通訊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382. 妨礙
383. 在向證監會提出的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384.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385. 證監會介入法律程序的權力
386. 程序不得擱置
387. 舉證準則
388. 證監會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
389. 展開法律程序的時限
390. 法團高級人員對法團所犯罪行的法律責任,及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所犯罪行的法律責任
391. 作出關於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開通訊的民事法律責任
392. 財政司司長訂明某些權益等為證券及期貨合約
393. 財政司司長訂明某些安排為集體投資計劃
39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徵費作出命令
39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繳付費用而訂立規則
396. 減低徵費
397. 證監會訂立規則
398. 證監會訂立規則的一般條文
399. 監會訂立守則或指引
400. 通知等的送達
401. 關乎證監會的紀錄或文件的證據
402. 提交證監會的文件的一般規定
403. 關乎證監會的批准或核准的一般條文
404. 《賭博條例》條文不適用
405. 《稅務條例》不受影響
406. 廢除
407. 保留、過渡性、相應及有關條文等
408. 第XVII部的條文等並不減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效力
409. 附表10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SCHEDUL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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