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理由
就本部而言, 僱主如證明因以下理由而將僱員解僱或 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 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a) 該僱員的 行為;
(b) 該僱員執行他受該僱主僱用從事的 種類的 工作的 能力或 資格;
(c) 該僱員屬裁員對象或 僱主其他真正的 業務運作需要;
(d) 如該僱員繼續受僱於該僱主, 或 在 其僱傭合約條款沒有作出該項更改的 情況下繼續如此受僱, 則該僱員或
僱主或 他們兩人均會就有關僱傭違反法律 的 事實; 或
(e) 法院或 勞資審裁處認為足以成為解僱該僱員或 更改該僱傭合約條款的 充分因由的 任何其他實質理由。
(由1997年第75號第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