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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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SECT 31YAA
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或權益中扣除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由於技術方面的 限制, 在 雙語法例系統內, 本條例第31YAA條被編排於第31YA條後面。 該等條文的
正確次序排列應為“31YAA, 31YA”。
(1) 如—
(a) 因為某僱員的 僱傭合約的 施行, 該僱員有權獲付按服務年資支付並且可歸因於其服務年數的 酬金或
獲付可歸因於其服務年數的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 益; 或
(b) 在 某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有可歸因於某服務年數的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就該僱員而被持有,
而該僱員已根據本部獲付一筆長期服務金, 則須從該等酬金或 利益或 權益中扣除該筆長期服務金的 總款額,
但以上述服務年數是與支付該筆長期服務金所基於的 服務年數是 相同的 部分的 款額為限。
(2) 即使有關酬金或 利益或 權益可歸因於某服務年數, 而所支付的 長期服務金所基於的 服務年數超逾該服務年數,
第(1)款仍然有效。
(3) 《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章)第70A條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第12A條就本條而具有效力。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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