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僱主須在 工作日於僱員僱傭地點, 或 僱主習慣用作發薪的 辦事處或 其他地點, 或 在
雙方議定的 任何其他地點, 用法定貨幣直 接將工資付給僱員。
(2) 在 僱員同意下, 工資可按以下方式付給─
(a) 用支票、 匯票或 郵政匯票付給;
(b) 存入該僱員名下的 銀行戶口, 而該銀行是《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 銀行; 或
(由1995年第49號第53條修訂)
(c) 付給該僱員妥為指定的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