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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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SECT 25
僱傭合約終止時的工資支付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31O條另有規定外, 凡僱傭合約終止, 到期付給僱員的 任何款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 但在
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 7天支付。 (由1971年第44號第4條修訂; 由1974年第67號第4條修訂)
(2) 第(1)款所指的 款項為─
(a) 相等於僱傭合約終止前對上一個工資期屆滿時起, 至合約終止之日止, 僱員工作所賺取的 款額;
(b) 根據第7、 15(2)及33(4BA)條所須支付的 款項(如有的 話); (由1983年第57號第4條修訂; 由1985年第76號第 3條修訂;
由1995年第103號第7條修訂; 由2001年第7號第6條修訂)
(ba) 到期付給僱員的 任何長期服務金; 及 (由1985年第76號第3條增補)
(c) 與僱傭合約有關而到期付給僱員的 任何其他款項。
(3) 除根據第32條可予扣除的 款項外, 以及在 法庭作出的 任何命令的 規限下, 僱主對於並非根據第6、 7或
10條終止僱傭的 僱員, 可從該僱員根據 第(1)款獲付給的 款項中, 扣除該僱員假若根據第7條終止僱傭即有責任付給的
款項。 (由1971年第44號第4條代替。 由1975年第14號第3條修訂; 由1984年第48號第1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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