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以受要約人並非職工會會員作為僱傭要約的條件
任何人, 不論其本人或 代表他人聘用僱員時, 在 僱傭要約中包括以下條件或 規定─
(a) 如受要約人是職工會會員或 職員, 他須承諾放棄其會籍或 職位;
(b)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成為職工會會員或 職員; 或
(c) 受要約人須承諾不聯同他人按照《 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的 條文組織職工會或 申請將職工會登記,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由1988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由1995年第103號第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