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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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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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修訂)

 “小費及服務費”(tips and service charges), 就工資而言,
指僱員在 受僱期間及在 與其僱傭有關的 情況下直接或 間接收取的 款項, 而該款 項─

   (a)  乃由僱主以外的 其他人士付給, 或 得自該等人士的 付款; 及

   (b)  獲僱主承認為僱員工資的 一部分;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工資”(wages),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指付給僱員作為該僱員根據其僱傭合約所做或 將要做的 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 所有報酬、 收入、 津貼
        (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 勤工花紅、 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 小費及服務費, 不論其名稱或 計算方式,
        但不包括─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修訂; 由 1985年第76號第2條修訂;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修訂)

   (a)  由僱主提供的 居所、 教育、 食物、 燃料、 燈火、 醫療或 用水的 價值;

   (b)  僱主自行負責為退休計劃支付的 供款;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c)  屬賞贈性質或 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 任何佣金;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ca) 屬賞贈性質或 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 任何勤工津貼或 勤工花紅;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b) 屬非經常出現的 性質的 任何交通津貼;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c) 支付因該工作的 性質而由僱員招致的 實際開銷而須付給該僱員的 任何交通津貼;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cd) 任何交通特惠的 價值;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d)  僱員支付因其工作性質所招致的 特別開銷而須付給該僱員的 款項;

   (da) 根據第ⅡA部付給的 年終酬金或 其部分;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e)  於僱傭合約完成或 終止時付給的 酬金; 或

   (f)  屬賞贈性質或 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 每年花紅或 其部分;

 “工資期”(wage period) 指根據僱傭合約或
        根據第22條有工資付給的 期間;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指由《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 453章)第3條設立的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由1994年第61號第49條增補)
       

 “分娩”(confinement) 指產下嬰兒; (由1970年第5號第3條增補)

 “另定假日”(alternative holiday) 指根據第39(2)條給予或
        將給予的 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外發工”(outworker) 指由他人發給物品或 物料而在 自己家中或 在
        其他不受該人控制或 管理的 處所進行工序以獲得付款或 報酬的 人, 而工序是將該物品或 物 料裝配、 清理、
        洗滌、 改換、 裝飾、 精加工或 修理或 為出售而改裝;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代替假日”(substituted holiday)
        指根據第39(3)條給予的 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休息日”(rest day)
        指僱員根據第Ⅳ部有權無須為僱主工作的 一段不少於24小時的 連續期間; (由1970年第23號第2條增補。 由1976年
        第71號第2條修訂)

 “年假”(annual leave) 指第VIIIAA部所規定的 年假; (由1977年第53號第2條增補)

 “年假薪酬”(annual
        leave pay) 指由本條例規定就一段年假而付給的 年假薪酬, 以及根據第 41D條的 規定而付給的 任何款項; (由
        1977年第53號第2條增補)

 “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具有《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給予該詞的 涵義;
       

 “有薪病假日”(paid sickness day) 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 病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就終止僱用僱員而言─

   (a)  凡僱員的 僱傭合約是按照第6條發出通知而終止的 , 則指通知期屆滿的 日期;

   (b)  凡僱員的 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付給代通知金而終止的 , 則指有關工資計至該日為止的 日期;

   (c)  凡僱員按照第10條不給予通知或 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則指合約終止生效的 日期;

   (d)  凡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 則指該時期屆滿的 日期;

   (e)  凡連續性僱傭合約內指明退休年齡, 而僱員於該年齡退休, 則指退休的 日期;

   (f)  凡僱員死亡, 則指死亡的 日期; 及

   (g)  凡僱員的 僱傭合約並非按照本條例的 條文而終止的 , 則指合約終止的 日期; (由1988年第52號第2條代替)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 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
        指第39(1)條指明為假日的 假日, 或 根據第39(5)或 (8)條給予的 假日; (由1973年第 39號第2條增補。
        由1976年第71號第2條修訂)

 “兒童”(child) 指不足15歲的 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指僱主根據第31R條須向僱員支付或 根據第31RA條須向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 人支付的 長期服務 金;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星期”(week), 就第11條及第VA及VB部而言,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 一段期間;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由 1990年第41號第2條修訂)
       

 “後嗣”(issue) 指已故僱員的 子女, 不論該子女是否未足成年歲數, 並且─

   (a)  包括繼子女;

   (b)  包括由該僱員領養的 子女, 但不包括該僱員由他人領養的 子女;

   (c)  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及

   (d)  凡一夫多妻婚姻合法存續, 不包括非經該僱員領養的 子女, 除非在 該子女出生時其母親因以下情況屬該僱員的
        正妻─

        (i)    如有關婚姻或 於適當情況下每宗有關婚姻, 就《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而言, 構成舊式婚姻,
               則其母親按照中國法律與習俗是該僱員 的 正妻; 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 則在 有關婚姻或 每宗有關婚姻上, 其母親按照該僱員本身所受約束的 法律是該僱員的
               正妻; (由1988年第52號第 2條增補)

 “退休計劃”(retirement scheme) 指任何為僱員按服務年資在 其退休或
               終止服務時提供利益的 退休金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其他計劃或 安排;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增補)
              

 “疾病津貼”(sickness allowance) 指由第33條規定的 疾病津貼;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 包括園丁、 司機及船工, 以及類似的 私人傭工;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配偶”(spouse),
               就已婚僱員而言, 指與該僱員合法結婚的 人; (由1988年第52號第2條增補)

 “流產”(miscarriage) 指在
               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 成孕物體; (由1981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病假日”(sickness day)
               指僱員因受傷或 患病而不適宜工作, 並以此理由缺勤的 日子;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停止”(cease),
               與第VA部、 VB部、 附表3及附表6有關時, 指由於任何因由而永久或 暫時停止;

 “縮減”(diminish) 亦有相應的
               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假日”(holiday) 指─

   (a)  法定假日;

   (b)  另定假日;

   (c)  代替假日; 或

   (d)  由第39(4)條規定給予女性僱員或 青年僱員的 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假日薪酬”(holiday pay) 指由第 40
        條規定的 假日薪酬;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處長”(Commissioner) 指勞工處處長,
        並包括勞工處副處長及勞工處助理處長; (由1974年第14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 61號第2條修訂)
       

 “產假”(maternity leave) 指女性僱員因懷孕或 分娩而按照第Ⅲ部的 條文缺勤的 期間; (由1970年第5號第3條增補)
       

 “產假薪酬”(maternity leave pay) 指根據第14條就產假而付給女性僱員的 薪酬; (由1981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閉廠”(lock-out) 具有《 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註冊牙醫”(registered dentist) 的 涵義與《 牙醫註冊條例》 (第156章)第2(1)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5年第5號第
        2條增補)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的 涵義, 與《 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 指由《 勞資審裁處條例》 (第25章)第3條設立的
        勞資審裁處;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業務”(business) 包括任何人所從事的 行業或 專業, 以及任何同類的
        活動;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僱主”(employer) 指已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僱員的 人, 以及獲其妥為授權的
        代理人、 經理人或 代辦人;

 “認可醫療計劃”(recognized scheme of medical treatment) 指由僱主經辦並獲署長為本條例的
        施行而根據第34(1 )條批准的 醫療計劃;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署長”(Director) 指衞生署署長;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由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僱員”(employee) 指憑藉第4條而本條例適用的 僱員;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 指僱主根據第31B(1)條須付給僱員的 遣散費; (由 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僱傭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 指書面或 口頭、 明訂或 隱含的 協議, 由協議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
        而該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 僱主服務; 亦指學徒訓練合約;

 “罷工”(strike) 具有《 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續訂”(renewal) 包括延長, 而凡提述續訂合約之處,
        亦須據此解釋。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2) 凡因以下項目而計算僱員的 工資時, 超時工作工資無須計算在 內

 ─

   (a)  根據第IIA部付給的 年終酬金;

   (b)  根據第III部付給的 產假薪酬;

   (c)  根據第VA部付給的 遣散費;

   (ca) 根據第VB部付給的 長期服務金;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d)  根據第VII部付給的 疾病津貼;

   (e)  根據第VIII部付給的 假日薪酬; 或

   (f)  根據第VIIIA部付給的 任何年假薪酬, 除非超時工作薪酬是屬固定性質的 , 或 在 緊接第(2A)及(2B)款所分別指明的
        日期前12個月(如不適用的 話, 則以較短的 僱傭期間為準)期間內的 超時工作薪酬的 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
        超過該僱員在 同一段期間內的 每月平均工資的 20%。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A) 在 根據第(2)款計算超時工作薪酬的 每月平均款額時, 為施行該款而指明的 日期─

   (a)  就根據第IIA部付給的 任何年終酬金而言, 是酬金期的 屆滿日期;

   (b)  就根據第III部付給的 任何產假薪酬而言, 是產假的 開始日期;

   (c)  就根據第VA部付給的 任何遣散費及根據第VB部付給的 任何長期服務金而言─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 是有關日期;

        (ii)   如僱員的 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 , 是該終止的 生效日期;

   (d)  就根據第VII部付給的 任何疾病津貼而言, 是首個病假日;

   (e)  就根據第VIII部付給的 任何假日薪酬而言, 是假日首天; 及

   (f)  就根據第VIIIA部付給的 年假薪酬而言, 是年假首天。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2B) 即使第(2A)款另有規定, 就任何僱傭終止而言,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 日期─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是有關日期;

   (b)  如僱員的 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 , 是該終止的 生效日期。 (由1997年第74號第3條增補)

(3) 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 僱員

 ─

   (a)  遭解僱; 或

   (b)  被停工(第31E條所指的 停工); 或

   (c)  在 第10(aa)或 31R(1)(b)條所指明情況下終止其僱傭合約; 或

   (d)  在 第31RA(1)條所指明情況下死亡, 而在 該合約的 任何期間內, 該僱員由於按照本條例或 《 僱員補償條例》
        (第282章)的 條文或 在 僱主同意下而放取任何假期, 或 由於在 任何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 作,
        而未獲付給工資或 全部工資, 則就第VA及VB部而言, 即使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
        該僱員須當作已就該段期間根據該合約規定的 次數獲付給合約規定的 全部工 資,
        猶如他已繼續如常按該合約受僱一樣; 根據第31G或 31V條所作的 計算, 亦須據此處理。 (由1992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小費及服務費”(tips and service charges)

 “工資”(wages)

 “工資期”(wage period)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分娩”(confinement)

 “另定假日”(alternative holiday)

 “外發工”(outworker)

 “代替假日”(substituted
        holiday)

 “休息日”(rest day)

 “年假”(annual leave)

 “年假薪酬”(annual leave pay)

 “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
       

 “有薪病假日”(paid sickness day)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青年”(young person)

 “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
       

 “兒童”(child)

 “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星期”(week)

 “後嗣”(issue)

 “退休計劃”(retirement scheme)
       

 “疾病津貼”(sickness allowance)

 “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

 “配偶”(spouse)

 “流產”(miscarriage)

 “病假日”(sickness day)
       

 “停止”(cease)

 “縮減”(diminish)

 “假日”(holiday)

 “假日薪酬”(holiday pay)

 “處長”(Commissioner)

 “產假”(maternity
        leave)

 “產假薪酬”(maternity leave pay)

 “閉廠”(lock-out)

 “註冊牙醫”(registered dentist)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

 “業務”(business)

 “僱主”(employer)

 “認可醫療計劃”(recognized scheme of medical
        treatment)

 “署長”(Director)

 “僱員”(employee)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

 “僱傭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
       

 “罷工”(strike)

 “續訂”(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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