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由於技術方面的 限制, 在 雙語法例系統內, 本條例第12A及12AA條被編排於第12條後面。 該等條文的 正確次序排列應為“12A, 12, 12AA”。 第III部 生育保障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懷孕僱員”(pregnant employee) 指已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的 女性僱員。 (由1997年第73號第2條增補) “懷孕僱員”(pregnant emplo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