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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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21/09/2001).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不屬以下日子的 任何日子—

   (a)  公眾假期;

   (b)  全日或 其中部分時間有黑色暴雨警告的 日子, 而“黑色暴雨警告”(black rainstorm warning) 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
        藉使用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 暴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 關於在 香港或 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 警告; 及

   (c)  全日或 其中部分時間有烈風警告的 日子, 而“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指藉使用通常稱為8號西北、 8號西南、
        8號東北、 8號東南、 9號或 10號的 熱帶氣旋警告訊號, 就香港或 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而作出的 警告;
       

 “行政長官”(Chief Executive)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投票”(poll) 指根據第23或 24條進行的 投票;
        (由2006年第10號第7條修訂)

 “投票日”(polling date) 指按照第10或 11條定出的 在 選舉中進行投票之日的 日子;
       

 “界別分組選舉”(subsector election) 具有附表第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訂明公職人員”(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
        指任何下述人士—

   (a)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b)  廉政專員、 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 《 廉政公署條例》 (第204章)下的 任何其他職位的 人; (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

   (c)  申訴專員及根據《 申訴專員條例》 (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 人;

   (d)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 成員;

   (e)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行政總裁及該局的 高層管理人員, 包括科主管、 行政總監、 經理及該局僱用的 律師;

   (f)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僱用或 聘用的 人;

   (g)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 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僱用或 聘用的 人;

   (h)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 政策局並在 該政府部門或 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 臨時性的 )的 人;
       

 “原訟法庭”(Court) 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候選人”(candidate) 指獲根據第17條裁定為獲有效提名的 候選人;
       

 “署理行政長官”(Acting Chief Executive) 指任何依據《 基本法》 第五十三條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 公職人員;
       

 “審裁官”(Revising Officer) 具有附表第1(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 選管會規例》

 ”(EAC Regulations)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7條訂立的 規例;

 “選舉”(election) 指根據第6條舉行的 選舉;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指根據第41(1)條獲委任的 選舉主任;

 “選舉呈請”(election petition)
        指根據第33(1)條提出的 選舉呈請;

 “選舉呈請書”(election petition) 指為提出選舉呈請而提交的 選舉呈請書;
       

 “選舉委員”(member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指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 人;

 “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
        指根據第8條組成的 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final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指根據附表第 40(2)、 (3)、 (3A)或 (4)條發表的 登記冊; (由2006年第10號第20條修訂)

 “選舉事務人員”(electoral officer)
        指—

(a) 選舉主任;

   (b)  總選舉事務主任;

   (c)  根據第41(3)條獲委任的 助理選舉主任;

   (d)  根據附表第44條獲委任的 選舉登記主任;

   (e)  根據附表第44條獲委任的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

   (f)  根據附表第46條獲委任的 審裁官;

   (g)  根據附表第47條獲委任的 選舉主任;

   (h)  根據附表第47條獲委任的 助理選舉主任; 或

   (i)  任何其他根據本條例或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獲委任以在 選舉或 界別分組選舉中執行職能(或
        就選舉或 界別分組選舉而執行職 能)的 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3條設立的 選舉管理委員會;

 “總選舉事務主任”(Chief Electoral Officer)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第9條獲委任的 總選舉事務主任;

 “職能”(function) 包括權力及職責。

(2)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執行職能, 即包括提述行使權力或 履行職責(視屬何情況而定)。

 “工作日”(working day)


“黑色暴雨警告”(black rainstorm warning)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行政長官”(Chief Executive)

 “投票”(poll)


“投票日”(polling date)

 “界別分組選舉”(subsector election)

 “訂明公職人員”(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

 “原訟法庭”(Court)


“候選人”(candidate)

 “署理行政長官”(Acting Chief Executive)

 “審裁官”(Revising Officer)

 “《 選管會規例》

 ”(EAC Regulations)


“選舉”(election)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選舉呈請”(election petition)

 “選舉呈請書”(election petition)


“選舉委員”(member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

 “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final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選舉事務人員”(electoral officer)

 “選舉管理委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總選舉事務主任”(Chief Electoral Officer)

 “職能”(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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