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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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 - SECT 5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遭違反
(1) 如署長已就任何治療中心發給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 而該中心在 違反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條件的 情況下營辦,
則該中心的 指明營辦者及任何其他對該中 心的 管理行使控制權的 人, 均屬犯罪。
(2) 在 不影響第(3)款的 原則下, 任何被控犯了第(1)款所訂罪行的 人如能證明下述情況, 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
(a) 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有導致有關違反事件的 情況存在 ; 及
(b) 他即使有作出合理的 監管及努力, 亦不能避免該等情況出現。
(3) 如就第(1)款所訂罪行而針對某指明營辦者提起法律程序, 則在 該等程序中, 控方無須證明該營辦者知道構成該罪行的
該項違反所涉的 牌照或 豁 免證明書條件。
(4)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 每一日, 另處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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