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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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 - SECT 24

上訴反對署長的決定

第V部

上訴

(1) 任何人如因署長根據下列任何條文就他作出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a)  第6(2)(b)條(拒絕發出牌照);

   (b)  第8(3)(b)條(拒絕發出豁免證明書);

   (c)  第9(3)(b)條(拒絕將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續期);

   (d)  第14條(撤銷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 須於感到受屈的 人收到該項決定的 通知之後的 21日內提出。

(3) 遭根據第(1)款上訴反對的 決定須自提出上訴之日起暫緩生效, 直至該項上訴獲得解決、 撤回或 放棄為止, 除非—

   (a)  署長認為該項決定若暫緩生效會違反公眾利益; 及

   (b)  該項決定的 通知—

        (i)    載有一項表明此意的 陳述; 及

        (ii)   述明署長持上述意見所依據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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