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 - SECT 13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所述事項的證據

(1) 任何看來是經由署長發出的 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 或 看來是經由署長簽署並核證為真確副本的 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副本, 即為其內所述事項在 牌照或 豁 免證明書日期當日屬事實的 證據,
並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須進一步證明。

(2) 一份看來是經由署長簽署並核證以下事項的 證明書—

   (a)  署長有或 並無就有關治療中心發出牌照; 或

   (b)  署長有或 並無就有關治療中心發出豁免證明書, 即為其內所述事項在 首述證明書日期當日屬事實的 證據,
        並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須進一步證明。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