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6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4. 對營辦治療中心的限制
5.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遭違反
6. 牌照的申請及發出
7. 不得視為適當人士的人
8. 豁免證明書的申請及發出
9.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續期
10. 在申請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等
11. 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格式
12.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須予展示
13.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所述事項的證據
14. 撤銷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15. 拒絕發出、撤銷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或拒絕予以續期的通知
16. 署長發出指示的權力
17. 署長可下令停止將任何地方用作治療中心
18. 視察治療中心及其他權力
19. 關於第18條的罪行
20. 署長權力的行使
21. 法團或合夥人所犯的罪行
22. 檢控時限
23. 資料的保密
24. 上訴反對署長的決定
25. 關於治療中心的營辦的實務守則
26. 文件的送達
27. 無須就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繳付費用
28. 規例
29. 附表的修訂
30. 過渡性條文
31. (已失時效而略去)
32. (己失時效而略去)
33.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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