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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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 SECT 38
土地權益
(1) 藉第37條將土地權益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a) 並不構成違反任何禁止讓與的 契諾或 條件;
(b) 並不引致任何優先購買權利、 沒收租賃權、 重收權、 認購權、 損害賠償或 其他影響土地的 訴訟權利的 產生;
(c) 並不使任何合約或 抵押失效或 獲得解除;
(d) 並不使任何租賃權益併入其預期的 復歸權內;
(e) 並不終絕、 影響、 更改、 縮減或 延遲該項權益的 優先權, 不論該優先權是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普通法或 衡平法而存在 的 。
(2) 科技園公司須就藉第37條達成的 土地權益轉歸, 將本條例的 政府印務局文本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 或 安排將該文本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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