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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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 SECT 37

權利、責任、資產及負債的轉歸

(1) 工業邨公司、 工業科技中心公司及臨時科學園公司的 所有權利、 責任、 資產及負債,
憑藉本條自指定日期起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2) 《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不適用於藉本條達成的 任何轉歸。

(3) 凡出示本條例的 政府印務局文本, 或 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 真實副本的 文件, 就所有目的 而言,
即為藉本條達成的 轉歸的 不可推翻的 證據。

(4) 在 不影響第(3)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如有在 指定日期或 其後由科技園公司或 代該公司發出的 證明書,
證明其內所指明的 任何權利、 責任、 資產 或 負債(該權利、 責任、 資產或 負債在 緊接指定日期前是屬於工業邨公司、
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 臨時科學園公司的 )已根據本條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該證明書就所有目的 而 言, 即為經如此證明的
事實的 不可推翻的 證據。

(5) 根據本條將任何權利、 責任、 資產或 負債轉歸予科技園公司, 就任何關於或 影響該權利、 責任、 資產或 負債的
文書而言, 並不構成轉讓、 移轉、 轉 予、 放棄管有、 處理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該權利、 責任、 資產或 負債。

(6) 凡工業邨公司、 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或 臨時科學園公司訂立的 任何契據、 合約或 其他文件載有條文—

   (a)  禁止本條所指的 轉歸或 規定該轉歸須獲得任何同意或 批准, 或 具有該項禁止或 規定的 效力; 或

   (b)  表明因本條所指的 轉歸而令一項違責發生或 當作有一項違責發生, 或 令某項權利或 責任終止,
        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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