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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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 SECT 31
保密
第VI部
雜項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執行或 協助執行科技園公司任何職能的 人—
(a) 在 執行或 協助執行該職能後的 所有時間, 均須將他在 如此行事時獲悉的 第(2)款所描述的 資料保密,
並協助將該等資料保密;
(b) 不得在 任何時間向任何其他人傳達該等資料, 但若如此傳達屬執行或 協助執行該職能的 一部分, 則不在 此限;
及
(c) 不得在 任何時間容受或 准許任何其他人接觸因他執行或 曾經執行該職能, 或 協助或
曾經協助執行該職能而由他管有或 控制的 紀錄或 其他文件的 內 容。
(2) 第(1)(a)款所提述的 資料, 指關於任何人的 商務或 其他業務的 資料。
(3) 任何人可在 以下情況披露第(2)款所描述的 資料—
(a) 凡為某人的 利益而根據本條保密, 但該人以書面准許披露該等資料;
(b) 遵從第13條所指的 要求而向行政長官披露該等資料;
(c) 為已在 香港或 正考慮在 香港提起、 展開或 進行的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 刑事調查、 正式調查或
正式查訊而披露該等資料; 或
(d) 在 與科技園公司屬一方當事人的 民事法律程序有關連的 情況下披露該等資料。
(4) 凡有資料在 第(3)(a)、 (c)或 (d)款所描述的 任何情況下披露予某人, 則—
(a) 該人; 及
(b) 直接或 間接從該人取得或 接獲該等資料的 人, 在 未經行政總裁以書面同意下, 不得將該等資料或
其任何部分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5)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違反第(1)或 (4)款,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在 本條中,
“正式調查”(official investigation) 指依據任何條例或 由任何公共機構或 代任何公共機構提起、 展開 或
進行的 調查, 而“正式查訊”(official inquiry) 則指依據任何條例或 由任何公共機構或 代任何公共機構提起、 展開或
進行的 查訊。
“正式調查”(official investigation)
“正式查訊”(official inqu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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