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證人保護條例 - SECT 2

釋義

第I部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批准當局”(approving authority) 指處長或 專員以書面指定為批准當局的 人;


“委員會”(board) 指根據第14條設立的 委員會;

 “保護證人計劃”(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me) 指根據本條例設立的
保護證人計劃;

 “處長”(Commissioner) 指警務處處長;

 “專員”(Commissioner) 指廉政專員;

 “參與者”(participant)
指已被納入保護證人計劃內的 證人;

 “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指批准當局與某證人根據第6條訂立的
諒解備忘錄, 而該諒解備忘錄列出將該證人納入 保護證人計劃內的 基準;

 “證人”(witness) 指—

   (a)  已在 就某項罪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為特區作供或 已同意如此作供的 人;

   (b)  已就某人犯了或 可能犯某項罪行而作供或 已同意如此作供(但並非如(a)段所述般作供)的 人;

   (c)  已就某項罪行向公職人員作出陳述或 提供其他協助的 人;

   (d)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可要求在 保護證人計劃下接受保護或 其他協助的 人; 或

   (e)  因為與(a)至(d)段所述的 人有關係或 聯繫而可要求在 保護證人計劃下接受保護或 其他協助的 人。
       

 “批准當局”(approving authority)

 “委員會”(board)

 “保護證人計劃”(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me)

 “處長”(Commissioner)
       

 “專員”(Commissioner)

 “參與者”(participant)

 “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證人”(witness)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