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重建策略 第V部 規劃程序 (1) 為施行本部, 局長可不時就進行市區重建而擬備市區重建策略。 (2) 局長須在 根據第(1)款擬備的 市區重建策略定案前以其決定的 方式諮詢公眾。 在 修改或 修訂該策略前, 局長如認為該等修改或 修訂的 性質是屬輕 微、 技術性或 微不足道的 , 則無需諮詢公眾。 (3) 在 根據第(2)款進行諮詢的 過程中, 局長如認為披露某項資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則無需披露該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