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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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 SECT 14

盈餘資金的運用

(1) 巿建局可將在 任何財政年度中非即時需要支用的 款項, 以財政司司長批准的 投資方式進行投資。

(2) 如在 任何財政年度中, 巿建局的 收入超過就以下項目作支出所需的 總額─

   (a)  支付該局可恰當地從收入帳支付的 總開支; 及

   (b)  使該局能─

        (i)    將該局合理地認為足夠的 款項撥作儲備;

        (ii)   支付該局所欠款項, 不論當其時是否在 法律上到期應付, 則財政司司長在 諮詢該局後,
               可向該局作出指示, 規定該局將全部或 部分超額款項付予政府, 而該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3) 除根據第(2)款作出的 指示另有規定外, 巿建局可將該款所述的 任何超額款項─

   (a)  運用於該局所決定的 該局宗旨上; 或

   (b)  撥作儲備, 不論是作一般用途或 特別用途, 或 將部分作上述其中一項用途, 部分則作另一項用途。

(4) 政府根據第(2)款收取的 任何款項, 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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