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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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 SCHEDULE 8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4344條及附表4]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根據本條例第44(1)條被廢除的《電視條例》(第52章);
“收費電視廣播牌照”(subscription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 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收費電視廣播牌照;
“有關日期”(relevant day) 指本條例第44(1)條生效的日期;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hotel television service licence) 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commercial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 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商營電視廣播牌照;
“當作批給的牌照”(deemed licence) 指根據第2(1)(2)(3)(4)(5)條當作是─ “電訊牌照”(telecommunications licence) 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條批給以“衞星電視上行及下行牌照”為名,並且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牌照;
“節目服務牌照”(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 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節目服務牌照。

2. 根據已廢除條例批給的牌照當作是 (1)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須當作是─ 而新的有效期為─ 而本條例的條文及《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須據此適用。
(2) 收費電視廣播牌照須當作是─ 而新的有效期為─ 而本條例的條文及《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須據此適用。
(3) 節目服務牌照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其新的有效期為─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4) 電訊牌照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而其新的有效期為─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5)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3. 當作批給的牌照的有關條文須當作是
當作批給的牌照的有關條文須當作是牌照所指明的條件,據此持牌人須遵從該等條件,但如該等條件與本條例的條文或《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有所抵觸之處,則在有上述抵觸的範圍內,本條例的條文或《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凌駕於該等條件。

4. 本條例的某些條文不適用

(1) 本條例第5條不適用於由某人依據一項符合以下說明的協議合法提供的電視節目服務所組成的廣播服務─ (2) 在以下情況下並僅在以下情況下,本條例第13條不適用於在指明日期之前合法地訂立的協議─ (3) (1)(2)款於指明日期的第2個周年日終止有效。
(4)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例第21條不適用於某人─ (5) 凡─ 則為施行附表137條,並─ 該人不屬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6) 就第(5)(iii)款而言,該款所指的但書須當作從來不曾廢除。
(7) 在本條中,“指明日期”(specified day) 指2000128日。

5. 年費的繳付

(1) 就第2(1)(2)(3)條所指當作批給的牌照而言─ (2) 就第2(4)條所指的當作批給的牌照而言─ (3) 就第2(5)條所指的當作批給的牌照而言— (4) 根據第(1)(a)款送達持牌人的通知,須當作是持牌人所持有的當作批給的牌照上指明並規定持牌人向政府繳付該通知所指明的費用的條件。
(5) 如— 則財政司司長須向持牌人發還(c)段所提述年費中的部分年費,數額相當於按比例計算屬(a)段所提述年費中關乎(b)段所提述期間(即若非本條例第44(1)條生效即會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的期間)的部分年費。

6. 被暫時吊銷的牌照

如任何屬第2(1)(2)(3)條所指的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根據已廢除條例被暫時吊銷,則該牌照須當作以同樣方式根據本條例被暫時吊銷,直至該牌照在有關日期尚餘的暫時吊銷期屆滿為止,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7. 根據已廢除條例所作的行動等當作
如有任何作為、事宜或事情已根據已廢除條例對該條例第2(1)條 所指的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則在若非有本條例的制定,該作為、事宜或事情即會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仍具效力或作用或仍然施行的範圍內,該作為、事宜或事 情須當作以同樣方式根據本條例對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猶如該作為、事宜或事情在有關日期是在該範圍內根據本條例對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一樣,而本條例的 條文須據此適用。

8.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

(1) 除第27條(首尾兩條包括在內)另有規定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適用於本條例第44(1)條所作出的廢除。
(2) 現宣布:已廢除條例所指的持牌人(或前持牌人)所須繳付的該條例所指的專營權費,須就該人的會計年度中在有關日期之前已屆滿的一段期間按比例繳付,而第(1)款據此適用。

9. 可交回當作批給的牌照

本附表的實施並不妨礙持有當作批給的牌照的持牌人將該牌照交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廣管局(視情況所需而定),以換取根據本條例批給、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廣管局(視情況所需而定)認為等同於當作批給的牌照的牌照。

10. 在過渡期間適用於持有當作批給的
凡— 則— 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本條例第23(2)(d)2428(2)(d)30(2)(d)31(2)(b)(i)(D)32(4)(c)(i)(D)條)據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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