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民事補救方法 (1) 任何持牌人因有人違反第6(1)或 (1A)條而蒙受損失或 損害, 可針對該人提起訴訟而申索損害賠償或 申請發出強制令或 申索其他適當的 補 救、 命令或 濟助。 (2) 任何人即使未因違反第6(1)或 (1A)條而被檢控或 定罪, 持牌人仍可根據第(1)款針對該人提起訴訟。 (3) 如任何人管有或 使用任何未經批准的 解碼器以收看任何擬供或 可供公眾在 定期或 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在 香港接收的 電視節目服務, 或 授 權另一人如此行事, 持牌人可針對該人提起訴訟而申索損害賠償或 申請發出強制令或 申索其他適當的 補救、 命令或 濟助。 (由2004年第8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