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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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 SECT 34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1)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 持牌人(包括尋求成為持牌人的 人)如因─

   (a)  (i) 廣管局在 行使本條例或 《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章)賦予該局的 酌情權時所作的 決定(包括在
        牌照上指明某項 條件的 決定); 或

        (ii)   電訊局長在 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 酌情權時所作的 決定;

   (b)  根據本條例發出或 作出的 指示、 命令、 決定或 裁定所載的 任何事項; 或

   (c)  業務守則所載的 任何事項, 感到受屈, 可於自有關決定、 指示、 命令或 裁定發出或 作出之日或
        業務守則公布之日(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的 30天內, 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在 符合第31(4)及32(7)條的 規定下, 在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有所裁定之前,
持牌人須遵從該款提述而該項上訴所針對的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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