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廣播條例 - SECT 34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1)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 持牌人(包括尋求成為持牌人的 人)如因─
(a) (i) 廣管局在 行使本條例或 《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章)賦予該局的 酌情權時所作的 決定(包括在
牌照上指明某項 條件的 決定); 或
(ii) 電訊局長在 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 酌情權時所作的 決定;
(b) 根據本條例發出或 作出的 指示、 命令、 決定或 裁定所載的 任何事項; 或
(c) 業務守則所載的 任何事項, 感到受屈, 可於自有關決定、 指示、 命令或 裁定發出或 作出之日或
業務守則公布之日(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的 30天內, 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在 符合第31(4)及32(7)條的 規定下, 在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有所裁定之前,
持牌人須遵從該款提述而該項上訴所針對的 事項。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