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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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7/07/2000).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的 涵義, 與《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支配優勢”(dominant position) 指按照第14條解釋的 支配優勢;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指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不時在 繳付或 不繳付費用情況下, 可進入或 獲准進入的 地方;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disqualified person)
的 涵義, 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切實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實可行;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pay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電視節目服務─

   (a)  擬供或 可供公眾在 定期或 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在 香港接收;

   (b)  擬供或 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 觀眾接收; 及

   (c)  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電視節目服務─

   (a)  擬供或 可供公眾在 香港免費接收;

   (b)  擬供或 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 觀眾接收; 及

   (c)  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司長”(Chief Secretary) 指政務司司長;

 “申述”(representations) 指書面申述;
       

 “主要人員”(principal officer) 的 涵義, 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出租”(let for hire)
        包括邀請出租;

 “未經批准的 解碼器”(unauthorized decoder) 指能讓人在 無須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
        將根據牌照提供而須收取收看費的 鎖碼電視節目或 鎖碼電 視節目服務以經解碼後的 形式收看的 解碼器;
        (由2004年第8號第2條增補)

 “有表決權股份”(voting share) 就任何法團而言, 在 某類股份使其註冊擁有人有權在
        該法團的 股東會議上投票的 情況下, 指該類股份;

 “行使控制”(exercise control) 的 涵義,
        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所具有者相同;

 “收看費”(subscription) 指為取得在 香港收看電視節目服務的
        權利而須由某人繳付或 他人代其繳付的 費用;

 “住宅”(domestic premises) 指為供居住而建造或 擬作居住用途的
        處所;

 “材料”(material) 包括圖畫(不論是否活動)、 言語文字、 音樂及其他聲音, 不論是否同時製作、 說出或
        發出的 ;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non-domestic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電視節目服務──

   (a)  (i) 擬供或 可供公眾─ (A) 在 香港免費接收; 或 (B) 在 定期或 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在 香港接收; 或

        (ii)   並非擬供和可供公眾─ (A) 在 香港免費接收; 或 (B) 在 定期或 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在 香港接收;
               及

   (b)  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other licensabl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電視節目服務

 ─

   (a)  擬供或 可供免費或 在 定期或 以其他方式繳付收看費的 情況下在 香港接收; 及

   (b)  (i) 除第(12)款另有規定外, 擬供或 可供由不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 觀眾接收; 或

        (ii)   擬供或 可供酒店房間接收;

 “表決控制權”(voting control) 及“表決控權人”(voting controller) 的 涵義,
               與附表1第1部中該兩詞的 定義所分別具有 者相同;

 “法團”(corporation) 指公司或 其他法人團體;
              

 “附屬公司”(subsidiary) 的 涵義, 與《 公司條例》 (第32章)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限制”(restriction)
               包括約束;

 “指明”(specified) 就任何格式而言, 指根據第41條指明;

 “指明處所”(specified premises) 指在
               香港的 任何住宅或 酒店房間;

 “訂明條例”(prescribed Ordinance) 指─

   (a)  本條例;

   (b)  《 電訊條例》 (第106章); 或

   (c)  《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章);

 “要約出售”(offer for sale) 包括邀請作出出售要約;

 “持牌人”(licensee)
        指持有牌照的 人;

 “相聯者”(associate)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i)    就持有表決控制權的 表決控權人而言, 其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相聯者”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ii)   就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而言, 其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相聯者”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但該定義中提述表決控權人, 須解釋為提述不符合持牌 資格人士;

        (iii)  就持牌人而言, 其涵義與其就持有表決控制權且屬法團的 表決控權人而所具有者相同,
               但附表1第1部中“相聯者”定義中提述屬法團的 表決 控權人, 均須解釋為提述持牌人;

        (iv)   就任何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 人而言, 其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相聯者”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但該定義中提述表決控權人, 須解釋為提述對持 牌人行使控制的 人;

   (b)  不包括按照根據第(2)款所作公告中的 條文而不屬相聯者的 人;

 “酒店房間”(hotel room) 指《 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348章)第2(1)條所指的 住房;

 “條件”(conditions) 就任何牌照而言, 指該牌照所指明的 條件、
        本條例所指明並適用於該牌照的 條件, 以及根據第10(3)條作出的 通知所指明並適用 於該牌照的 條件;
       

 “通常居於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

   (a)  就個人而言, 指─

        (i)    在 任何公曆年內, 居於香港不少於180天; 或

        (ii)   在 任何連續2個公曆年內, 居於香港不少於300天;

   (b)  就法團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

        (i)    積極參與該法團的 督導的 該法團董事─ (A) 有2名, 而他們均屬個人; 或 (B) 多於2名,
               而其中過半數者屬個人, 而該等屬個人的 董事當其時按照(a)段而言屬通常居於香港,
               以及最少曾於一段連續不少於7年的 期間如此居於香港; 及

        (ii)   法團的 控制及管理均真正在 香港作出及進行;

 “報刊”(newspaper) 指公眾可得到的 符合以下說明的
               任何報章或 其他刊物或 其增刊─

   (a)  載有新聞、 消息、 事件的 報導, 或 載有任何與該等新聞、 消息或 事件有關或 與公眾所關注的
        任何其他事宜有關的 評註、 論述或 評論;

   (b)  是為銷售或 免費分發而出版, 並以定期(不論是每半年、 每季、 每月、 每兩周、 每周、 每日出版一次或
        按其他刊期出版)或 分輯或 分期的 方式每相 隔不超逾6個月出版一次的 ; 及

   (c)  內容並非僅限於附表2所指明的 任何一個或 多於一個項目;

 “提供”(provide) 就廣播服務而言, 包括設立及營運;
       

 “牌照”(licence) 指─

   (a)  根據第8(1)條批給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或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的 牌照; 或

   (b)  根據第8(2)條批給提供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或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的 牌照;

 “電訊”(telecommunications) 的 涵義,
        與《 電訊條例》 (第106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電訊局長”(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指根據《
        電訊條例》 (第106章)第5條委任的 電訊管理局局長;

 “業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指根據第3條批准的 業務守則;
       

 “電視節目”(television programme) 指活動視覺表示圖像(即包含於能被人看成活動圖像的 視覺圖像序列之中的 圖像),
        亦指聲音與該等圖像 的 組合, 而其目的 是在 於提供資訊、 啟開導或 提供娛樂,
        但並不包括主要由字母與號碼組成的 文字、 數據、 圖形、 圖表、 圖樣或 電子視像遊戲所組成的 視覺圖像;
       

 “電視節目服務”(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i)    指藉電訊發送提供包括電視節目的 服務, 而─ (A) 該等節目是向在 香港或 香港以外的 公眾人士提供或
               可讓該等人士隨時收看的 ; 或 (B) 該等節目是同時或 應要求發送予備有適合接收該服務的 器材的
               多於1個指明處所內的 人的 , 不論發送方式是點至點式、 點至多點式或 是兩者的 組 合; 並

        (ii)   包括按照第(5)(a)款所指公告的 條文而屬電視節目服務的 某項服務,
               亦包括按照該等條文而屬某類別電視節目服務的 某類別服務其中的 某 項服務;

   (b)  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 服務─

        (i)    只包含純粹為在 公眾地方演出或 展示而製作的 電視節目;

        (ii)   只包含完全或 主要擬為接收者的 營商、 業務、 僱傭或 專業而製作的 電視節目(但不包括傳送至酒店房間的
               電視節目);

        (iii)  只包含附表3所指明的 服務; 或

        (iv)   按照第(5)(b)款所指公告的 條文而不屬電視節目服務的 某項服務, 或
               按照該等條文而不屬某類別電視節目服務的 某類別服務中的 某項服 務;

 “解碼器”(decoder)
               指為使(不論單獨抑或 連同任何其他器具)鎖碼電視節目服務得以被解碼而設計或 改裝的 任何器具、 器具的
               部件或 其他電子或 實體形式的 部件;

 “領牌服務”(licensed service) 指屬牌照的 標的 之廣播服務;
              

 “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 就任何持牌人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並藉以保證該持牌人遵守其牌照條件的
               優先履約保證或 銀行擔保─

   (a)  由一間《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 銀行發出;

   (b)  以政府為受惠人; 及

   (c)  符合根據第(3)款發出的 通知書中適用於該持牌人的 條文;

 “廣管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指根據《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章)第3條設立的 廣播事務管理局;

 “廣播服務”(broadcasting service) 指─

   (a)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b)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c)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或

   (d)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影響”、

 “影響力”(influence) 的 涵義, 與附表1第1部中該兩詞的
        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職能”(function) 包括權力及責任;

 “鎖碼裝置”(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ocking device)
        指令到獲提供或 將會獲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 人能控制 該服務的 取用的 裝置。

(2) 廣管局可在 憲報公告指明該局信納─

   (a)  該公告所指明的 人並無在 關乎某持牌人或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 有關交易中一致行動; 及

   (b)  該等人士彼此均無能力影響對方與該持牌人或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之間的 業務往還,
        而藉該公告宣布該等人士並非相聯者。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 廣管局(視情況所需而定)可藉書面通知, 指明在 第(1)款“履約保證”的 定義中所述的
優先履約保證或 銀行擔保的 格 式及款額。

(4) 就本條例而言─

   (a)  以點至點方式發送, 指每項發送(在 同一時間可以有多於一項發送, 但每項發送均是互相獨立和分開的 )均是在
        某點與單獨的 另外一點之間進行 的 ;

   (b)  以點至多點方式發送, 指每項發送均是在 某點與另外多於一點之間進行的 ;

   (c)  如任何電視節目屬互動節目並除此以外屬電視節目, 則該節目並不僅因此而不屬電視節目。 在 本段中,
       

 “互動節目”指在 設計上令收看者能參與或 影響其內容及呈現方式的 節目。

(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

   (a)  宣布該公告所指明的 某項服務屬電視節目服務, 或 宣布某類別服務屬某類別電視節目服務;

   (b)  宣布該公告所指明的 某項服務並非電視節目服務, 或 宣布某類別服務並非某類別電視節目服務。

(6) 本條例中對執行職能的 提述, 須解釋為包括行使權力或 履行責任(視情況所需而定)。

(7) 就任何法團而言, 如2人或 多於2人享有聯權共有權益, 則為施行本條例, 他們每人均須視為獨享全部權益。

(8) 就本條例而言─

   (a)  除在 另有述明的 情況下, 附表1及4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 持牌人具有效力, 並就 該服務、
        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b)  除在 另有述明的 情況下, 附表1及5對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 持牌人具有效力, 並就 該服務、
        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c)  除在 另有述明的 情況下, 附表6對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
        持牌人具有效力, 並就該服務、 牌 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d)  除在 另有述明的 情況下, 附表7對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 持牌人具有效力, 並 就該服務、
        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9)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a)  電視節目服務包括該服務所包含的 廣告;

   (b)  根據第(2)款作出的 公告及根據第(3)款發出的 通知, 均不屬附屬法例;

   (c)  根據第(5)款作出的 公告屬附屬法例;

   (d)  凡牌照所指明的 條件有對電訊局長或 廣管局的 批准的 提述(或 以具相同意思的 用詞描述), 則電訊局長或
        廣管局(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在 其認為合 適的 條件規限下給予該項批准;

   (e)  本條例中規定向廣管局或 任何其他人披露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資料或 文件的 條文, 並不規定任何人披露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不能在 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 序中強迫他披露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作為證據的 資料或 文件。

(10) 第(9)(e)款不適用於律師披露其委託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11) 電訊局長及廣管局在 行使本條例賦予他們的 權力時─

   (a)  必須只在 有合理理由的 情況下, 並在 顧及有關的 考慮因素後, 方可根據本條例得出任何意見或 發出或
        作出任何指示、 裁定或 決定;

   (b)  如根據本條例得出任何意見或 作出或 發出任何裁定、 指示或 決定, 必須以書面提供得出該意見或 發出或
        作出該指示、 裁定或 決定(視屬何情況而 定)的 原因。

(12) 如廣管局信納某項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只擬供或 可供某單一屋苑接收, 廣管局可藉送達有關的 持牌人或
尋求成為持牌人的 人的 書面通知, 寬 免在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的 定義中(b)(i)段指明的 規定。

(13) 在 本條例中─

   (a)  對“telecommunications”的 提述包括對“telecommunication”的 提述;

   (b)  對“Telecommunications”的 提述包括對“Telecommunication”的 提述。

 “公司”(company)

 “支配優勢”(dominant position)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disqualified person)

 “切實可行”(practicable)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pay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司長”(Chief Secretary)

 “申述”(representations)

 “主要人員”(principal officer)

 “出租”(let for hire)

 “未經批准的
        解碼器”(unauthorized decoder)

 “有表決權股份”(voting share)

 “行使控制”(exercise control)

 “收看費”(subscription)
       

 “住宅”(domestic premises)

 “材料”(material)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non-domestic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other licensabl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表決控制權”(voting control)
        及“表決控權人”(voting controller)

 “法團”(corporation)

 “附屬公司”(subsidiary)

 “限制”(restriction)

 “指明”(specified)
       

 “指明處所”(specified premises)

 “訂明條例”(prescribed Ordinance)

 “要約出售”(offer for sale)

 “持牌人”(licensee)
       

 “相聯者”(associate)

 “酒店房間”(hotel room)

 “條件”(conditions)

 “通常居於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報刊”(newspaper)

 “提供”(provide)

 “牌照”(licence)

 “電訊”(telecommunications)

 “電訊局長”(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業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電視節目”(television programme)

 “電視節目服務”(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解碼器”(decoder)

 “領牌服務”(licensed service)

 “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

 “廣管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廣播服務”(broadcasting service)

 “影響”、

 “影響力”(influence)

 “職能”(function)

 “鎖碼裝置”(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ocking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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