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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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 SECT 24
負責人及持牌人的責任
(1) 牌照負責人的 責任為確保—
(a) 該牌照適用的 其他人的 品格令他們是參與該牌照所授權進行的 有關活動的 適合人選, 而他們的
經驗及所受訓練令他們有資格成為參與該活動的 適合 人選;
(b) 使用的 設備是恰當的 ;
(c) 為保留配子及胚胎以及處置被容許毀消的 配子或 胚胎而作出恰當的 安排;
(d) 在 整體情況下, 於該活動過程中採用恰當的 做法; 及
(e) 牌照的 條件獲遵從。
(2) 持牌人有責任確保牌照負責人履行第(1)款所述的 責任。
(3) 在 本條例中提述牌照適用的 人, 即提述以下人士—
(a) 負責人;
(b) 在 牌照內指定為牌照適用的 人的 人, 或 在 負責人或 持牌人向管理局發出的 通知內指定為牌照適用的 人的 人;
及
(c) 在 負責人或 如此指定的 人的 指示下行事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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