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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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 SECT 10
轉授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管理局可以書面將其在 本條例下的 職能及權力, 在 管理局認為合適並於該轉授文件中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如有的 話) 的 規限下, 轉授予委員會、 管理局成員、 委員會成員或 指定公職人員。
(2) 管理局不得轉授該局在 下述條文下的 任何職能或 權力—
(a) 第(1)款或 第5(3)、 6(1)、 23、 27或 45(2)條;
(b) 在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規例條文;
(c) 在 附表1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附表條文。
(3) 獲管理局轉授職能或 權力的 人—
(a) 須執行該等職能, 並可行使該等權力, 猶如他是管理局一樣; 及
(b)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被推定為按照有關的 轉授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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