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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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 SECT 9
為現有特別效果技術員作出的過渡安排
(1) 任何人如在 緊接本條例生效前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以書面通知臨時認可為特別效果技術員,
即根據本條當作獲批予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 但須受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藉發給該人的 書面通知所施加的
條件及限制所規限, 而在 不抵觸第47(3)條的 條文下, 該牌照繼續有效, 直至—
(a) 該人根據第6(5)條獲發給牌照;
(b) 該人根據第6條提出的 牌照申請遭拒絕; 或
(c) 緊接第5條生效後的 90天期限屆滿, 而上述各項中, 以最早出現者為準。
(2) 凡第(1)款所指的 獲臨時認可的 人根據第6條提出申請, 監督可免除第6(2)(c)、 (d)或 (e)條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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