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法團等犯罪應負的法律責任 (1) 如任何法團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 則任何人在 該罪行發生時身為該法團的 董事或 與管理該法團有關的 高級人員, 亦屬犯了該罪行, 除非該人能證明 該罪行並非在 他同意或 默許下發生, 而且在 考慮他在 該職位的 職能的 性質及所有情況後, 證明他已作出一切應盡的 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2) 如合夥其中一名合夥人犯罪, 而該罪行經證實是得到該合夥的 另一合夥人同意或 默許的 , 或 是由該合夥的 另一合夥人的 疏忽所導致的 , 則該另一合 夥人亦屬犯該罪, 並可按此而被檢控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