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效能良好證明書須備存於安裝有獲發給該證明書的鍋爐或壓力容器的處所
除非另有規定, 否則─
(a) 鍋爐或 壓力容器(其設計可使其移動, 且已由一處移往另一處的 鍋爐或 壓力容器除外)的 擁有人須將就該鍋爐或
壓力容器發出的 最近期效能良好證 明書或 其副本, 備存於安裝有該鍋爐或 壓力容器的 處所或 地方; 及
(由1988年第87號第33條修訂)
(b) 蒸汽甑的 擁有人須將為施行本條例而對該蒸汽甑進行的 最近一次檢驗的 報告或 報告副本,
備存於安裝有該蒸汽甑的 處所或 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