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針對處長的決定或命令的上訴 (1) 針對處長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決定或 命令的 上訴可向法院提出。 (2) 除法院另有指示外, 凡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上訴是關乎一項商標註冊申請的 , 有關聆訊須以公開形式進行。 (3) 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上訴中— (a) 處長有權出庭並由他人代表, 且有權作出支持其決定或 命令的 陳詞; 及 (b) 如法院指示處長出庭, 則處長須出庭。 (4) 在 本條中, “決定”(decision) 包括處長在 行使本條例賦予或 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 酌情決定權時所作出的 任何作為。 “決定”(dec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