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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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83
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1) 如在 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涉及申請—
(a) 撤銷或 更改商標的 註冊;
(b) 宣布商標的 註冊無效; 或
(c) 更正註冊紀錄冊, 則處長有權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出庭和陳詞; 法院如指示處長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出庭,
則處長須出庭。
(2)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處長可向法院呈交由其本人簽署的 書面陳述以代替出庭, 該書面陳述須列明以下項目的
詳情—
(a) 在 處長席前進行的 關於所爭論事宜的 法律程序;
(b) 處長所作出的 決定的 理由;
(c) 處長或 註冊處在 同類個案中的 做法(如有的 話); 及
(d) 處長認為是合適的 與該法律程序所涉的 爭論點有關並為處長所知的 事宜, 而該陳述書須當作構成該項在
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證據的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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