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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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83

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1) 如在 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涉及申請—

   (a)  撤銷或 更改商標的 註冊;

   (b)  宣布商標的 註冊無效; 或

   (c)  更正註冊紀錄冊, 則處長有權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出庭和陳詞; 法院如指示處長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出庭,
        則處長須出庭。

(2)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處長可向法院呈交由其本人簽署的 書面陳述以代替出庭, 該書面陳述須列明以下項目的
詳情—

   (a)  在 處長席前進行的 關於所爭論事宜的 法律程序;

   (b)  處長所作出的 決定的 理由;

   (c)  處長或 註冊處在 同類個案中的 做法(如有的 話); 及

   (d)  處長認為是合適的 與該法律程序所涉的 爭論點有關並為處長所知的 事宜, 而該陳述書須當作構成該項在
        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證據的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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