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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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74
規定使用表格的權力
(1) 處長可規定就根據本條例將商標註冊或 在 處長席前進行的 任何其他法律程序而使用處長在 官方公報公布的
公告所指明的 表格。
(2) 根據第(1)款公布的 公告可載有處長就該公告所指明的 表格的 使用而作出的 指示。
(3) 根據第(1)款公布的 公告不得視為《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4條所指的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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