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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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70

處長在聆訊之後作出決定

處長的 權力及職責

(1) 在 不損害任何法律規則的 原則下, 並在 不損害本條例中規定處長須聆聽在 他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陳詞或 須給予該方陳詞的 機會的 條文的 原則下, 處長在 根據本條例或 《 規則》 就任何事宜作出對或
可能對在 他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不利的 決定前, 須給予該方陳詞的 機會。

(2) 處長須就在 他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一方可陳詞的 時間給予該方最少14日通知, 但如該方同意接受較短的 通知期,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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