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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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56
註冊商標的放棄
(1) 凡商標就某些貨品或 服務註冊, 該商標的 擁有人可就所有該等貨品或 服務或 其中某部分而放棄該商標的 註冊。
(2) 《 規則》 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a) 放棄的 方式和效力; 及
(b) 保障其他具有該商標的 權利的 人的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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