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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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55
註冊商標的改動
(Past version on 04/04/2003).
改動與放棄
(1) 除按本條規定外, 不得改動在 註冊紀錄冊中的 註冊商標。
(2) 凡註冊商標載有其擁有人或 任何前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地址, 或 是由其擁有人或 任何前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地址構成的 , 處長可應該註冊商標 的 擁有人的 要求, 容許對該姓名或 名稱或 地址作出改動, 但只以所作的
改動不會對該註冊商標的 本質造成重大影響為限。 (由2005年第10號第36條修訂)
(3) 《 規則》 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a) 任何該等改動的 效力;
(b) 在 官方公報公布任何該等改動的 詳情; 及
(c) 任何聲稱受該等改動影響的 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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