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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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46
申請的修訂
(1) 處長可應申請人的 要求, 按本條的 規定修訂該申請人的 商標註冊申請。
(2) 只有在 以下所有條件均獲符合的 情況下, 方可修訂商標註冊申請, 以將某註冊商標的 圖示加入有關商標的 圖示—
(a) 在 提出修訂申請的 要求時, 該註冊商標是以申請人的 名義註冊的 ;
(b) 該註冊商標就某些貨品或 服務註冊, 而該等貨品或 服務與該項申請所涵蓋的 貨品或 服務相同或 相類似; 及
(c) 該註冊商標的 註冊日期較有關商標的 註冊申請日期為早。
(3) 商標註冊申請可為以下目的 予以修訂—
(a) 限制該申請所涵蓋的 貨品或 服務; 或
(b) 其他訂明的 目的 。
(4) 商標註冊申請可在 其他方面修訂, 但只限於為改正以下項目而作出該等修訂—
(a) 申請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地址;
(b) 字眼上或 抄印上的 錯誤; 或
(c) 明顯的 錯處, 而且所作改正須不會對該商標的 本質造成重大影響或 不會大幅擴展該項申請所涵蓋的 貨品或
服務的 範圍。
(5) 《 規則》 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a) 公布影響商標的 圖示或 有關申請所涵蓋的 貨品或 服務的 修訂的 詳情; 及
(b) 聲稱受該等修訂影響的 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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