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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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條例 - SECT 21

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等

(1) 第18條(註冊商標的 侵犯)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人為識別貨品或 服務屬某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或 特許持有人的 貨品或
服務而使用該註冊商標。 但任 何上述使用如非按照在 工業或 商業事宜中的 誠實做法而作出,
即須視為侵犯該註冊商標。

(2) 法院為施行第(1)款而決定有關使用是否按照在 工業或 商業事宜中的 誠實做法而作出時, 可考慮法院認為有關的
因素, 尤其包括—

   (a)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構成不公平的 利用;

   (b)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的 顯著特性或 聲譽造成損害; 或

   (c)  該使用是否會欺騙公眾。

(3) 為免生疑問, 本條不得解釋為適用於對第20條(用盡註冊商標所賦予的 權利)的 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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