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盡註冊商標所賦予的權利 (1) 儘管有第18條(註冊商標的 侵犯)的 規定, 如就某些已在 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場的 貨品而使用某註冊商標, 而該等貨品是由擁有人或 經其同意 (不論是明示或 隱含的 同意, 亦不論是附有條件或 不附條件的 同意)而在 該商標下推出市場的 , 則該項使用並不侵犯該註冊商標。 (2) 如貨品在 推出市場後其狀況已有所改變或 已受損, 且就該等貨品而使用有關註冊商標會對該註冊商標的 顯著特性或 聲譽造成損害, 則第(1)款不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