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註冊商標所賦予的權利 註冊商標的 效力 (1) 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具有該商標的 專有權利, 任何人未得該擁有人同意而在 香港使用該商標, 即屬侵犯該專有權利。 (2) 第18條(註冊商標的 侵犯)指明如在 未得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同意下作出即會構成侵犯註冊商標的 作為。 但如有關作為屬第19條(不屬侵犯註冊 商標的 例外情況)、 第20條(用盡註冊商標所賦予的 權利)及第21條(在 廣告宣傳中使用等)所指明的 例外情況, 則不會構成侵犯註冊商標的 作為。 (3) 註冊商標的 擁有人的 權利自該商標的 註冊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