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協議的條文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 (a) 藉訂立於憲報刊登的 命令, 宣布在 任何國際協議中, 關乎國際組織的 地位、 特權及豁免權及關乎與國際組織相關的 人的 地位、 特權及豁免權並在 該 命令中指明的 條文, 在 香港均有法律效力; 及 (b) 在 該等命令中, 訂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為施行任何該等協議中與該等特權及豁免權相關的 條文所需要的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