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領事關係條例 - SECT 8
全國性法律的實施
(1) 本條例或 根據第4條作出的 命令並不影響─
(a) 載於《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1997年第379號法律公告)* 附表5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的
實施; 或
(b) 載於《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 (1997年第386號法律公告)# 附表3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的 實 施。
(2) 如
(a) 本條例的 條文, 或 根據第4條作出的 命令的 條文; 與
(b) 第(1)(a)或 (b)款提述的 條例, 有互相衝突或 抵觸之處, 則該條文須在 以第(1)(a)或 (b)款所提述的 條例為準,
並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 國際權利及承擔的 國際義務的 規限下, 予以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97第379號法律公告見載於《 香港法例活頁版》 第1冊第17/1頁, 但該文件並無活頁版編配的 章號。
1997年第379號法律公告的 文 本亦見載於本資料庫並配予“第2402章”作為其非正式的 識別代號。 #
1997第386號法律公告見載於《 香港法例活頁版》 第1冊第18/1頁, 但該文件並無活頁版編配的 章號。
1997年第386號法律公告的 文 本亦見載於本資料庫並配予“第2403章”作為其非正式的 識別代號。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