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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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關係條例 - SECT 7

證據

(1) 凡對某人是否享有本條例賦予或 根據本條例賦予的 持權或 豁免產生疑問,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一份由政務司司長發出並述明與該問題有關 的 事實的 證明書, 即為該事實的 確證。

(2) 凡─

   (a)  根據第(1)款發出的 證明書; 與

   (b)  根據《 基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取得的 證明文件, 在 事實問題上有互相矛盾或 抵觸之處, 則在 上述矛盾或
        抵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範圍內, 該證明文件凌駕於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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