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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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條例 - SCHEDULE 2
不適用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文
(Past version on 02/12/2007).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第54(1)條]
1. 港鐵公司無須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該條
例”)第127條就該條例第12(1)(g)條所述的妨擾作出補救。
2. 該條例第22條不適用於建造鐵路的延長部分的過程中由港鐵公司或代表
港鐵公司作出的任何事情。
3. 根據該條例第29或35條就廁所或廁所設施的適當程度、充足程度或建
造方式或其發牌事宜而訂立的規例,不適用於鐵路處所。
4. 該條例第30及36條不適用於鐵路處所。
5. 該條例第IX部及根據該條例第104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不適用於由港
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於鐵路或鐵路處所豎設的任何標誌或宣傳品。
(由2007年第11號第36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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