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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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條例 - SCHEDULE 2

不適用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文

(Past version on 02/12/2007).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第54(1)條]

1.	港鐵公司無須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該條
例”)第127條就該條例第12(1)(g)條所述的妨擾作出補救。

2.	該條例第22條不適用於建造鐵路的延長部分的過程中由港鐵公司或代表
港鐵公司作出的任何事情。

3.	根據該條例第29或35條就廁所或廁所設施的適當程度、充足程度或建
造方式或其發牌事宜而訂立的規例,不適用於鐵路處所。

4.	該條例第30及36條不適用於鐵路處所。

5.	該條例第IX部及根據該條例第104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不適用於由港
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於鐵路或鐵路處所豎設的任何標誌或宣傳品。
(由2007年第11號第36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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