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為違反法定責任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2000). (1) 如港鐵公司違反任何本條例所設定或 依據本條例所設定的 責任, 則有關違反並不產生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2) 如港鐵公司因疏忽或 其他情況而在 本條例以外的 法律規則下負有民事法律責任, 則不論引致該民事法律責任的 情況是否同時違反任何本條例所設定 或 依據本條例所設定的 責任, 第(1)款亦不影響該民事法律責任。 (由2007年第11號第36條修訂)